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7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70324960號令 修正發布第 4條、第10條、第11條、第17條、第20條、第27條、第29條、 第35條、第37條、第51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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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數股票型基金指以追蹤、模擬或複製標的指數表現,並在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且申購、買回採實物或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方式交付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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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標的指數之成分證券包括股票、債券及其他經本會核准之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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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標的指數,應符合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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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數股票型基金得以單一連結符合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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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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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指數股票型基金單一連結之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有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六項所定情事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接獲境外基金機構召開受益人會議通知或其他相關通知後報經本會核准,並於事實發生日起三日內辦理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