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7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70324960號令 修正發布第 4條、第10條、第11條、第17條、第20條、第27條、第29條、 第35條、第37條、第51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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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型基金指同時投資於股票、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達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以上,其中投資於股票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九十以下且不得低於百分之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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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得視國內外證券市場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展狀況,調整前項投資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