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7月2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70324960號令 修正發布第 4條、第10條、第11條、第17條、第20條、第27條、第29條、 第35條、第37條、第51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債券型基金,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投資下列標的:
    1. 一、股票。
    2. 二、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但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不在此限。
    3. 三、結構式利率商品。但正向浮動利率債券不在此限。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債券型基金投資於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總金額,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3. 債券型基金持有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於條件成就致轉換、認購或交換為股票者,應於一年內調整至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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