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7月2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70324960號令 修正發布第 4條、第10條、第11條、第17條、第20條、第27條、第29條、 第35條、第37條、第51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基金,就每一基金之資產,應依本會所定之比率,以下列方式保持之:
    1. 一、現金。
    2. 二、存放於銀行。
    3. 三、向票券商買入短期票券。
    4. 四、其他經本會規定之方式。
  2. 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之銀行或短期票券,應符合經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3. 國內募集之基金,持有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總額,不得超過規定之一定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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