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7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70324960號令 修正發布第 4條、第10條、第11條、第17條、第20條、第27條、第29條、 第35條、第37條、第51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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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基金,就每一基金之資產,應依本會所定之比率,以下列方式保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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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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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存放於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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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向票券商買入短期票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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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經本會規定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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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之銀行或短期票券,應符合經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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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募集之基金,持有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總額,不得超過規定之一定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