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7月2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70324960號令 修正發布第 4條、第10條、第11條、第17條、第20條、第27條、第29條、 第35條、第37條、第51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基金投資於國內次順位公司債或次順位金融債券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 一、以投資上市或上櫃者為限。
    2. 二、每一基金投資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或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如有分券指分券後)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或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3. 三、所投資之次順位公司債或次順位金融債券應符合經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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