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7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70324960號令 修正發布第 4條、第10條、第11條、第17條、第20條、第27條、第29條、 第35條、第37條、第51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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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基金,應依基金之種類及性質投資有價證券,其投資國內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以下列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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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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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本會公告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以下簡稱上櫃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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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本會核准或申報生效承銷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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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府債券及募集發行之公司債或金融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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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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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本會核准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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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經本會核准得投資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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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內募集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其種類及範圍由本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