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7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70324960號令 修正發布第 4條、第10條、第11條、第17條、第20條、第27條、第29條、 第35條、第37條、第51條條文 |
所有條文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投資或交易,應依據其分析作成決定,交付執行時應作成紀錄,並按月提出檢討,其分析與決定應有合理基礎及根據。
-
前項分析、決定、執行及檢討之方式,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訂定於內部控制制度,並確實執行。
-
前項控制作業應留存紀錄,其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