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11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1050046209號 令修正發布第10條、第19條、第20條、第23條、第35條、第38條、第48 條及第三章第四節節名;增訂第31條之1、第31條之2條文

所有條文

  1.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終止時,清算人應於本會核准清算後三個月內,完成基金之清算,並將清算後之餘額,依受益權單位數之比率分派予各受益人。
  2. 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三個月內完成清算者,於期限屆滿前,得向本會申請展延一次,並以三個月為限。
  3. 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本會申報及公告,並通知受益人。
  4. 清算程序終結後應於二個月內,將處理結果向本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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