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5年11月2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1050046209號 令修正發布第10條、第19條、第20條、第23條、第35條、第38條、第48 條及第三章第四節節名;增訂第31條之1、第31條之2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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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指數股票型基金,其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除依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外,並應載明在證券交易市場交易、申購買回方式、指數授權契約及參與契約重要內容等相關事項。但符合第三十七條第四項規定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得不載明指數授權契約之重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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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指數股票型基金,得不記載基金之發行總面額、受益權單位總數及得否追加發行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