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11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1050046209號 令修正發布第10條、第19條、第20條、第23條、第35條、第38條、第48 條及第三章第四節節名;增訂第31條之1、第31條之2條文

所有條文

  1. 多重資產型基金指得同時投資於股票、債券(包含其他固定收益證券)、基金受益憑證、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及經本會核准得投資項目等資產種類,且投資於前開任一資產種類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者。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多重資產型基金,因應投資策略所需,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得不受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本文規定之限制。
  3. 本會得視國內外證券市場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展狀況,調整第一項投資比率。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