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11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1050046209號 令修正發布第10條、第19條、第20條、第23條、第35條、第38條、第48 條及第三章第四節節名;增訂第31條之1、第31條之2條文

所有條文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基金,應依基金之種類及性質投資有價證券,其投資國內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以下列為限:
    1. 一、上市有價證券。
    2. 二、經本會公告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以下簡稱上櫃有價證券)。
    3. 三、經本會核准或申報生效承銷有價證券。
    4. 四、政府債券及募集發行之公司債或金融債券。
    5. 五、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
    6. 六、經本會核准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7. 七、其他經本會核准得投資項目。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內募集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其種類及範圍由本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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