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12041號令修正公布第11條、第17條、第30條、第62條、第105條、第108條、第111條;增訂第6條之1、第16條之1、第105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1. 第97條 (全權委託業務因事業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停業、歇業或經營不善時之相關處理程序)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因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事由,致不能繼續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其全權委託投資契約應予終止。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因停業、歇業或顯然經營不善,主管機關得命其將全權委託投資契約移轉於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理。
  3. 於前項情形,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徵詢客戶之意見,客戶不同意或不為意思表示者,其全權委託投資契約視為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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