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1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12041號令修正公布第11條、第17條、第30條、第62條、第105條、第108條、第111條;增訂第6條之1、第16條之1、第105條之1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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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條 (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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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得以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其符合一定條件者,應依信託業法申請兼營信託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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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一定條件,由信託業法主管機關會商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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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依信託業法規定得從事信託業務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