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1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12041號令修正公布第11條、第17條、第30條、第62條、第105條、第108條、第111條;增訂第6條之1、第16條之1、第105條之1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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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條 (營業執照及分支機構設立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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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並核發營業執照後,始得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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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經主管機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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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不得使用類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