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12041號令修正公布第11條、第17條、第30條、第62條、第105條、第108條、第111條;增訂第6條之1、第16條之1、第105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1. 第63條 (營業執照及分支機構設立之許可)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並核發營業執照後,始得營業。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經主管機關許可。
  3. 非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不得使用類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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