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12041號令修正公布第11條、第17條、第30條、第62條、第105條、第108條、第111條;增訂第6條之1、第16條之1、第105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1. 第61條 (契約應載事項及範本)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與客戶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明定其與客戶間因委任或信託關係所生之各項權利義務內容;並應由客戶與保管機構另行簽訂委任或信託契約。但依本法得自行保管委託投資資產者,不在此限。
  2. 委託投資資產涉及閒置資金者,其運用及範圍,由主管機關定之。
  3. 第一項全權委託投資契約應記載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4. 第一項全權委託投資契約之範本,由同業公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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