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1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12041號令修正公布第11條、第17條、第30條、第62條、第105條、第108條、第111條;增訂第6條之1、第16條之1、第105條之1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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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條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投資或交易範圍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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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投資或交易之範圍及其限制,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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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外國有價證券業務,涉及資金之匯出、匯入者,應經中央銀行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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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而為有價證券之投資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委託證券經紀商,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