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12041號令修正公布第11條、第17條、第30條、第62條、第105條、第108條、第111條;增訂第6條之1、第16條之1、第105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1. 第52條 (營業保證金及賠償準備金)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應向金融機構提存營業保證金。
  2. 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已提存賠償準備金者,免提存營業保證金。
  3. 營業保證金之提存方式、金額及得為提存金融機構之資格條件,由主管機關定之。
  4. 因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所生債務之委任人、委託人或受益人,對於第一項營業保證金及第二項賠償準備金,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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