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12041號令修正公布第11條、第17條、第30條、第62條、第105條、第108條、第111條;增訂第6條之1、第16條之1、第105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1. 第47條 (基金之清算程序及期間)
  1.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終止時,清算人應於主管機關核准清算後三個月內,完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清算,並將清算後之餘額,依受益權單位數之比率分派予各受益人。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三個月內完成清算者,於期限屆滿前,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一次,並以三個月為限。
  2. 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主管機關申報及公告,並通知受益人。清算程序終結後應於二個月內,將處理結果向主管機關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