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12041號令修正公布第11條、第17條、第30條、第62條、第105條、第108條、第111條;增訂第6條之1、第16條之1、第105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1. 第39條 (應經受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
  1. 下列情事,應經受益人會議決議為之。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1. 一、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2. 二、更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3. 三、終止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4. 四、調增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理或保管費用。
    5. 五、重大變更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6. 六、其他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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