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1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12041號令修正公布第11條、第17條、第30條、第62條、第105條、第108條、第111條;增訂第6條之1、第16條之1、第105條之1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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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條 (受益人收益分配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及買回受益憑證價金給付請求權之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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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自收益發放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該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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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買回受益憑證之價金給付請求權,自價金給付期限屆滿日起,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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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清算時,受益人之賸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自分配日起,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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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於本條所定消滅時效完成前行使前三項之權利時,不得請求加計遲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