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1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12041號令修正公布第11條、第17條、第30條、第62條、第105條、第108條、第111條;增訂第6條之1、第16條之1、第105條之1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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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條 (行使受益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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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憑證為數人共有者,其共有人應推派一人行使受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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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或法人為受益人時,應指定自然人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