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1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12041號令修正公布第11條、第17條、第30條、第62條、第105條、第108條、第111條;增訂第6條之1、第16條之1、第105條之1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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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條 (分配收益之期間)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所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約定應分配收益,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分配之,並應於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內明定分配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