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12041號令修正公布第11條、第17條、第30條、第62條、第105條、第108條、第111條;增訂第6條之1、第16條之1、第105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1. 第29條 (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公告)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每一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但對在國外發行受益憑證募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依募集所在地之法令規定辦理。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向特定人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不適用前項規定。但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規定,向受益人報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每一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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