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12041號令修正公布第11條、第17條、第30條、第62條、第105條、第108條、第111條;增訂第6條之1、第16條之1、第105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1. 第10條 (基金募集之核准)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其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應檢附之書件、審核程序、核准或申報生效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2. 基金之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之作業程序,由同業公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3. 前二項基金,如為國外募集基金投資國內或於國內募集基金投資國外者,應經中央銀行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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