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2月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2481號令修正公布第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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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122條 (本法施行後與本法不符者之補正期間)
  1. 本法施行前,已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與本法規定不符者,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依本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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