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2月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2481號令修正公布第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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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98條 (了結業務)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因撤銷、廢止許可、命令停業或自行歇業者,該事業應了結其被撤銷、廢止、停業或歇業前所為之證券投資信託或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2. 經撤銷或廢止證券投資信託或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許可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就其了結前項之證券投資信託或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範圍內,仍視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因命令停業或自行歇業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於其了結停業或歇業前所為之證券投資信託或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範圍內,視為尚未停業或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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