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2月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2481號令修正公布第2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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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條 (受益人會議召開之期限、程序及決議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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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會議召開之期限、程序、決議方法、會議規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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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有關受益人會議出席權數、表決權數及決議方式之規定,主管機關基於保護公益或受益人權益,認有必要時,得以命令變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