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2月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2481號令修正公布第2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第17條 (分析報告)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或交易,應依據其分析報告作成決定,交付執行時應作成紀錄,並按月提出檢討報告,其分析報告與決定應有合理基礎及根據。
  2. 前項分析報告、決定、執行紀錄及檢討報告,均應以書面為之,並保存一定期限。
  3. 前項書面之格式、應記載事項及保存期限,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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