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2月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2481號令修正公布第2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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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兼營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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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依本法不得經營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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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投資於有價證券為目的,並符合一定條件者,應依本法規定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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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一定條件,由主管機關會商信託業法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