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認購(售)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8月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07 0021550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3條、第8條、第10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 華民國107年8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期(期)字第1070322 215號函)

所有條文

  1. 發行人應記載下列事項:
    1. 一、設立日期。
    2. 二、總公司、分公司之地址及電話。
    3. 三、總經理、副總經理、董事、監察人及各單位主管:列明姓名、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及就任日期。
    4. 四、公司所營業務之主要內容及其營業比重。
    5. 五、公司目前尚在繫屬中之重大訴訟、非訟或行政爭訟事件,應揭露其係爭事實、訴訟開始日期、主要涉訟當事人及目前處理情形。
    6. 六、最近二年簡明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資料。
    7. 七、財務分析至少包括下列之各項目 :
      1. (一)財務結構。
        1. 1.負債資產比率。
        2. 2.長期資金占不動產及設備比率。
      2. (二)償債能力。
        1. 1.流動比率。
        2. 2.速動比率。
        3. 3.利息保障倍數。
      3. (三)現金流量。
        1. 1.現金流量比率。
        2. 2.現金流動允當比率
        3. 3.現金再投資比率。
    8. 八、資產負債表外之金融工具操作資料及其他必要說明事項。
  2. 發行人為外國機構者,依其所屬國法令之規定,經本中心同意後,得調整前項各款記載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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