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認購(售)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8月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07 0021550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3條、第8條、第10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 華民國107年8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期(期)字第1070322 215號函)

所有條文

  1. 發行計畫應記載下列事項:
    1. 一、發行日期及存續期間。
    2. 二、連結標的之詳細內容:連結標的為國內股票且該股票發行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有虧損者,應說明以該連結標的發行權證之原因;連結標的為外國股票或存託憑證者,應說明其流動性情形;連結標的為期貨者,應說明期貨交易契約名稱及其到期交割月份。
    3. 三、認購(售)權證種類、發行單位總數及發行金額。如係發行可展延下限型認購權證(牛證)及上限型認售權證(熊證),其權證種類應加註「展延」字樣。
    4. 四、發行條件:包含發行價格、履約價格或點數、履約期間、每單位代表股份或受益權單位或存託憑證單位或指數點數或黃金現貨單位或期貨點數等。如係可展延存續期間者,並應載明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認購(售)權證審查準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八款第四目規定之事項。
    5. 五、發行價格之計算:
      1. (一)發行認購(售)權證:應說明包括計算使用之連結標的價格或點數、履約價格或點數、存續期間、利率、波動率及其他參考因素,並與一年來同一連結標的之權證列表比較。
      2. (二)發行下限型認購權證(牛證)或上限型認售權證(熊證):發行價格應依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認購(售)權證審查準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五目規定計算。
    6. 六、發行上(下)限型認購(售)權證者,並應載明上(下)限之價格或點數,及以顯著字體說明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認購(售)權證審查準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八款第六目規定之事項。如係可展延存續期間者,應載明本中心審查認購(售)權證作業程序第八點第三款規定展延辦理事項。
    7. 七、本中心認購(售)權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第八點所定應行記載事項。
    8. 八、請求履約之程序及因履約而收回之認購(售)權證應予註銷之條款。
    9. 九、持有人行使權利請求履約時,其履約給付方式。如以證券給付(實物交割)之認購權證發行人得選擇以現金結算,或以證券給付(實物交割)之認售權證持有人得選擇以現金結算時,應以顯著字體說明。
    10. 十、預定之風險沖銷策略。
    11. 十一、標的證券發行公司辦理配發股息、紅利、增資、減資、股票分割、合併及其他相關事項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期貨信託事業辦理標的指數股票型基金配發股息及其他相關事項時,調整其認購(售)權證履約價格或相關事項之約定;發行人如未依本中心參考調整公式(如附表)訂定,應於公開銷售說明書以顯著字體說明。如以外國證券為標的者,發行人應自行訂定調整公式。
    12. 十二、標的證券發行公司有公司合併、有價證券變更交易方法、暫停交易、停止買賣或終止買賣情事時,或標的指數編製機構停止編製該指數時,或標的指數股票型基金因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期貨信託事業解散、破產或撤銷核准等原因終止上櫃時,或標的期貨經期貨交易所公告暫停交易、停止交易或終止上市之處理方式。
    13. 十三、認購(售)權證之上櫃及經櫃檯買賣中心暫停交易、停止買賣或終止上櫃時之處理方式。
    14. 十四、未來三個月內是否對同一連結標的或指數反向發行認購(售)權證計畫之說明。
    15. 十五、外國標的證券經所屬證券交易所暫停交易、停止買賣或終止上市,或外國標的指數經編製機構公告停止編製該指數等資訊來源及揭露方式。
    16. 十六、其他經主管機關及本中心規定應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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