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認購(售)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8月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07 0021550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3條、第8條、第10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 華民國107年8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期(期)字第1070322 215號函)

所有條文

  1. 公開銷售說明書之封面,應依序刊印下列事項:
    1. 一、發行公司名稱及印鑑。
    2. 二、本公開銷售說明書編印目的係為發行認購(售)權證。
    3. 三、摘要說明下列事項:
      1. (一)發行日期及存續期間。
      2. (二)連結標的之詳細內容。
      3. (三)認購(售)權證種類、發行單位總數及發行金額。如係發行可展延下限型認購權證(牛證)及上限型認售權證(熊證),其權證種類應加註「展延」字樣。
      4. (四)發行條件(含發行價格、履約價格或點數、履約期間等)。但發行上(下)限型認購(售)權證者,應以顯著字體說明下列事項:
        1. 1.發行上限型認購權證或下限型認售權證:「上(下)限之價格或點數」、「標的證券之收盤價格、標的黃金現貨之收市均價、標的指數之收盤指數或標的期貨於下午一時三十分前一分鐘內成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價達到上(下)限價格或點數時,當日視同該權證最後交易日,並於次二營業日到期,按該權證最後交易日標的證券之收盤價格、標的黃金現貨之收市均價、標的指數之收盤指數或標的期貨於下午一時三十分前一分鐘內成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價採自動現金結算」。
        2. 2.發行下限型認購權證(牛證)或上限型認售權證(熊證)暨可展延存續期間:「下(上)限之價格或點數」、「標的證券之收盤價格、標的黃金現貨之收市均價、標的指數之收盤指數或標的期貨於下午一時三十分前一分鐘內成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價達到下(上)限價格或點數時,當日視同該權證最後交易日,並於次二營業日到期,按該權證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標的證券成交價格之簡單算術平均價、標的黃金現貨之收市均價、標的結算指數或標的期貨結算價格採自動現金結算」、「如標的證券無成交價格,則按該權證到期日標的證券開始交易基準價計算」、「如該權證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及到期日標的證券、標的黃金現貨或標的期貨暫停交易或停止買賣,則按該權證最後交易日標的證券收盤價格、標的黃金現貨收市均價或標的期貨每日結算價計算」。前揭標的結算指數、標的期貨結算價格及每日結算價應依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認購(售)權證審查準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及第八款第七目之規定辦理。
      5. (五)發行價格之計算:
        1. 1.發行上櫃認購(售)權證:應說明包括計算使用之連結標的價格或點數、履約價格或點數、存續期間、利率、波動率及其他參考因素,並與一年來同一連結標的之權證列表比較。
        2. 2.發行下限型認購權證(牛證)或上限型認售權證(熊證):發行價格應依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認購(售)權證審查準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五目規定計算。
      6. (六)槓桿效果及溢價
      7. (七)每單位代表股份(或受益權單位或存託憑證單位或指數點數或期貨點數或黃金現貨單位)
    4. 四、以顯著方式刊印下列文字:
      1. (一)認購(售)權證具高度風險,欲購買者應了解認購(售)權證可能在到期時不具任何價值,並有損失購買價金之心理準備。以國外成分證券或追蹤國外期貨指數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外國證券或指數、登錄為櫃檯買賣之黃金現貨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其交易無升降幅度限制。買賣以外國證券或指數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尚應考量匯率及其他風險。買賣以期貨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應留意於存續期間可能面臨標的期貨依各該期貨交易契約規則所訂交易時段不同之價格風險。
      2. (二)發行人不得以其已取得發行認購(售)權證資格認可及本中心之同意其擬發行之認購(售)權證上櫃,作為證實其申請事項或保證認購(售)權證價值之宣傳。
      3. (三)本公開銷售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應由發行人及其負責人與其他曾在公開銷售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5. 五、刊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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