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認購(售)權證之買賣及履約遇天災、選舉或國定假日之處理作業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2月2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0 70003491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點、第2點,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7年2 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70302423號令及金管證券字第1 0703024234號函)

所有條文

  1. 「履約給付方式為『現金結算』之認購(售)權證計算具履約價值之基準暨其配合事項」如下:
    1. (一)履約給付方式為現金結算之認購(售)權證計算具履約價值之基準如下:
      1. 1.認購權證。
        指數型權證為(結算指數-履約點數)×每點對應金額×權證單位數×行使比例-(結算指數-履約點數)×每點對應金額×權證單位數×行使比例×證券交易稅率,如其計算結果大於零者,即具履約價值。
        期貨型權證為(結算價格-履約點數)×每點對應金額×權證單位數×行使比例-(結算價格-履約點數)×每點對應金額×權證單位數×行使比例×證券交易稅率,如其計算結果大於零者,即具履約價值。
        其他認購權證則為(結算價格-履約價格)×連結標的數量-(結算價格-履約價格)×連結標的數量×證券交易稅率,如其計算結果大於零者,即具履約價值。
      2. 2.認售權證。
        指數型權證為(履約點數-結算指數)×每點對應金額×權證單位數×行使比例-(履約點數-結算指數)×每點對應金額×權證單位數×行使比例×證券交易稅率,如其計算結果大於零者,即具履約價值。
        期貨型權證為(履約點數-結算價格)×每點對應金額×權證單位數×行使比例-(履約點數-結算價格)×每點對應金額×權證單位數×行使比例×證券交易稅率,如其計算結果大於零者,即具履約價值。
        其他認售權證則為(履約價格-結算價格)×連結標的數量-(履約價格-結算價格)×連結標的數量×證券交易稅率,如其計算結果大於零者,即具履約價值。
    2. (二)前開計算具履約價值之基準應配合事項如下:
      1. 1.計算具履約價值之基準不扣除證券商收取之履約手續費,故遇持有人之所得履約應收款項扣減交易稅後之金額少於依本中心認購(售)權證買賣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所計算之履約手續費時,證券商收取之履約手續費不得高於投資人所得履約應收款項。
      2. 2.集保公司於接受證券商申請「履約給付方式為『現金結算』之認購(售)權證」之請求履約後,將依計算具履約價值之基準檢核,當證券商請求履約之認購(售)權證依前開公式計算不具履約價值時,將予以沖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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