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經理事業內部人員從事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97年9月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0970003340 號函修正發布第1條、第2條、第4條、第5條、第6條、第7條、第8條、 第10條條文(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七 字第0970042009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從業人員或其配偶從事期貨交易或買賣上市、上櫃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前,該從業人員應事先以書面(如附件 D)報經督察主管或其他由高階管理階層所指定之人核准,並遵守下列規定:
    1. 一、自知悉期貨經理事業為全權委託交易帳戶執行及完成某種股票或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買賣前後七日內,不得為其自有帳戶買賣該種股票或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但得事先獲得督察主管或其他由高階管理階層所指定之人書面批准,提早於前後二日以上買入或賣出。
    2. 二、於買入某種股票或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後三十日內不得再行賣出,或賣出某種股票或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後三十日內不得再行買入。但有正當理由並事先以書面報經督察主管或其他由高階管理階層所指定之人允許者,不在此限。
  2. 前項核准限申請之當日有效,超過時應另行報經核准。
  3. 第一項所稱督察主管或其他由高階管理階層所指定之人及其配偶帳戶交易,應經總經理予以核准或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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