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營業處所場地及設備標準」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9月2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0600043 59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至第14點(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金管證期字第1060034274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期貨經理事業部分:
    1. 一、營業處所範圍如下:
      1. (一)專供辦理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二條規定業務之處所。
      2. (二)簽訂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之處所。
      3. (三)其他辦公處(含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財務、資訊、稽核等後勤部門使用之辦公處所)。
      4. (四)放置法令規定保留期間之營業相關憑證、單據、帳簿、表冊、紀錄、契約及相關證明文件之倉庫(以下簡稱有效文件倉庫)。
    2. 二、營業處所必具之設備如下:
      1. (一)期貨及相關現貨商品行情揭示設備。
      2. (二)辦理期貨經理業務之電腦或資訊設備:研究分析、判斷之輔助資訊系統等。
      3. (三)辦理期貨經理業務之其他必需設備:營業用專用電話、傳真機及專用錄音設備等。
      4. (四)公告欄:張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發布之政令及其他重要揭示。
      5. (五)資訊專櫃:陳列有關受託從事期貨交易、期貨相關現貨商品之國內外期貨交易所、現貨與期貨市場資訊供交易人取閱。
      6. 期貨經紀商、期貨信託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兼營期貨經理事業者,除已設置獨立部門專責辦理全權委託業務者外,應設置獨立專責部門辦理期貨經理業務,但同時辦理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及證券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得共用其設備。
    3. 三、分支機構應具備之設備,除前列二(二)所定辦理期貨經理業務之電腦或資訊設備外,比照總公司。
    4. 四、期貨經理事業營業處所新設或變更(含遷移、擴增、縮減及變更場地配置、用途)營業處所:
      1. (一)除有後列(三)、(五)及(六)規定情事外,應備妥下列文件,事先函報本公會,本公會得依需要派員實地勘察,並取得本公會所出具營業處所及設備可供營業使用之證明,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或換發許可證照後,始得使用:並取得本公會所出具營業處所及設備立即能供營業使用之證明,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或換發許可證照後,始得使用:
        1. 1.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函影本(變更場地配置、用途者免)。
        2. 2.平面配置圖(標明各項必具設備之位置)。
        3. 3.有效文件倉庫之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查驗合格證明書,並於購置或承租後十五日內,函報本公會備查即可,無需進行場勘。
      2. (二)上揭備妥之文件均須以A4格式送本公會,俾便安排場勘事宜。
      3. (三)遇特殊情事(如不可抗力事故、辦公室整修等),致原營業場所無法正常營運時,得另覓臨時營業處所繼續營業,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並於使用後十五日內備妥下列文件,並說明事由及使用期間函報本公會備查:
        1. 1.平面配置圖(標明各項必具設備之位置)。
        2. 2.現場照片(含建築外觀、公司入口、招牌及各項必具之設備)。
        3. 3.有效文件倉庫之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查驗合格證明書。
      4. (四)期貨經理事業依(三)之規定另覓臨時營業處所,於使用期滿前遷回原營業處所時,應依(一)之規定辦理。
      5. (五)期貨經理事業在未動及全權委託期貨交易部分(研究分析、交易決定、交易執行及簽訂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之處所)情形下,於原營業處所內變更場地之配置、用途或擴增、縮減營業處所,應於使用後十五日內,備妥下列文件,函報本公會備查:
        1. 1.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函(變更場地配置、用途者免)。
        2. 2.平面配置圖(標明各項必具設備之位置)。
        3. 3.現場照片(含建築外觀、公司入口、招牌及各項必具之設備)。
        4. 4.有效文件倉庫之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查驗合格證明書。
      6. (六)其他辦公處應於使用後十五日內辦理變更登記及換發許可證照,若有裝設資訊設備,不得提供交易人使用。
    5. 五、期貨經理事業申報開業(新設)或變更(含遷移、擴增及縮減)營業處所時,應送由本公會轉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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