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認購(售)權證買賣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2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 07005394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8條、第9條條文,自109年3月23日起實施 (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701192961號 函及同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70119296號函)

所有條文

  1. 投資人欲就認購(售)權證行使權利請求履約時,應經由其委任證券經紀商向本中心提出申請,本中心接受證券商經紀委託,代向該上櫃權證之發行證券商要求履約,或以現金結算之認購(售)權證屆期經本中心計算,認具履約價值而通知證券經紀商代為辦理者,比照前條規定收費,如係投資人申請證券給付或實物交割者,以「履約價格×標的數量」認定之;如係投資人申請現金結算或到期價內自動現金結算者,指數型認購(售)權證以「履約點數與結算指數之差數×每點對應金額×權證單位數×行使比例」認定,期貨型認購(售)權證以「履約點數與結算價格之差數×每點對應金額×權證單位數×行使比例」認定,餘則以「履約價格與結算價格之差數×標的數量」認定之。
  2. 上櫃認購(售)權證之流動量提供者因受委任提供流動量而自櫃檯買賣市場買回所發行之權證時,應將其悉數轉撥至事前函報本中心之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內,該帳戶內之認購(售)權證不得請求履約。
  3. 第一項所稱具履約價值,係以認購(售)權證之連結標的履約價格或點數,與認購(售)權證屆期依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認購(售)權證審查準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九款第十六目規定計算之結算價格或結算指數相較,尚有盈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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