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認購(售)權證買賣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12月2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 07005394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8條、第9條條文,自109年3月23日起實施 (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701192961號 函及同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70119296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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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人初次買賣上櫃認購(售)權證時,除專業機構投資人外,應簽具風險預告書,證券經紀商始得接受其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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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人與辦理議約型權證業務之證券商初次交易議約型認購(售)權證時,除專業機構投資人外,亦應簽具風險預告書,證券商始得與其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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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風險預告書應行記載事項,由本中心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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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所稱專業機構投資人為國內外之銀行、保險公司、票券公司、證券商、基金管理公司、政府投資機構、政府基金、退休基金、共同基金、單位信託、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證券投資顧問公司、信託業、期貨商、期貨服務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