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認購(售)權證買賣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2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 07005394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8條、第9條條文,自109年3月23日起實施 (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701192961號 函及同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70119296號函)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於營業處所與投資人交易之議約型認購(售)權證,僅得依雙方交易契約之約定辦理履約或解約,且不得於本中心上櫃買賣。
  2. 證券商於營業處所與投資人交易之議約型認購(售)權證,其相關款項之收付應至遲於下列時間內完成:
    1. 一、承作時交易價金:交易契約簽訂日之次二營業日。
    2. 二、履約款項:提出履約之次二營業日。
    3. 三、提前解約款項:提出提前解約之次二營業日。
    4. 四、契約到期款項:到期日之次二營業日。
  3. 議約型認購權證之履約,應由持有人直接洽該權證之原出售證券商辦理,並由該證券商洽請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證券給付或自行辦理現金結算。
  4. 議約型認售權證之履約,應由持有人直接洽該權證之原出售證券商辦理,並限以現金結算方式為之。
  5. 前揭議約型認購權證若屆到期日時仍具有履約價值,如持有人未及時申請履約,售出該權證之證券商得採「到期價內自動現金結算」方式,以權證到期日標的證券之收盤價自動現金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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