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認購(售)權證買賣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2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 07005394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8條、第9條條文,自109年3月23日起實施 (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701192961號 函及同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70119296號函)

所有條文

  1. 凡證券商依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認購(售)權證審查準則」規定發行之認購(售)權證,經本中心同意上櫃者,應透過本中心等價成交系統買賣,並一律委託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帳簿劃撥,且委託人不得申請領回認購(售)權證。
  2. 前項認購(售)權證應採無實體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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