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辦理認購(售)權證履約應注意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2月2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0 70003491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點,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70302423號令及金管證券字第10703024 234號函)

所有條文

  1. 以登錄為櫃檯買賣之黃金現貨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以下簡稱黃金現貨認購(售)權證)持有人及其委任證券商辦理履約應注意事項:
    1. 一、持有人應於買入黃金現貨認購(售)權證日後第二營業日,且經確認該認購(售)權證已轉入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後,始能請求履約。
    2. 二、有關黃金現貨認購(售)權證履約相關事宜,本中心已委由集保公司辦理,集保公司接受證券經紀商輸入申請履約截止時間為下午三時三十分。
    3. 三、持有人應先填具「認購(售)權證履約申請委託書」,證券經紀商始得憑其委託代辦黃金現貨認購(售)權證履約相關事宜。
    4. 四、持有人請求履約之黃金現貨認售權證,其履約給付方式如屬「實物交割,惟持有人得選擇現金結算」者,持有人應於請求履約當時指定履約給付方式。
    5. 五、持有人請求履約之黃金現貨認購(售)權證,其履約給付方式可分為以下二種:
      1. (一)現金結算。
      2. (二)實物交割,惟發行人(持有人)得選擇現金結算之認購(售)權證。
    6. 前揭履約給付方式以現金結算者,其現金結算額應以標的黃金現貨之行使日當日收市均價計算;行使日為權證到期日亦同。
    7. 前揭履約給付方式以實物交割者,交割最小單位為 1台兩或其整倍數,未達1台兩之部分仍採現金給付。
    8. 前揭履約給付方式除現金結算外,權證到期具履約價值時,如持有人未及時申請履約,發行人得採「到期價內自動現金結算」方式,以權證到期日標的黃金現貨當日收市均價計算。
    9. 持有人請求履約之黃金現貨認購(售)權證,其履約給付方式如屬以下二者之一者,證券商須向持有人預收履約所須支付款券。
      1. (一)「實物交割,惟發行人得選擇現金結算」之認購權證。
      2. (二)「實物交割,惟持有人得選擇現金結算」之認售權證,且持有人已指定採「實物交割」。
    10. 但履約給付方式為「實物交割,惟發行人得選擇現金結算」之認購權證,如發行人選擇以「現金結算」,或該持有人分配以「現金結算」,證券商應於持有人請求履約日後第一營業日退還預收之款項。
    11. 上限型黃金現貨認購權證或下限型黃金現貨認售權證,遇標的黃金現貨之收市均價達到上(下)限價格時,當日視同該權證最後交易日,並於次二營業日到期,按該權證最後交易日標的黃金現貨之收市均價採自動現金結算方式辦理給付。
    12. 下限型黃金現貨認購權證(牛證)或上限型黃金現貨認售權證(熊證)暨可展延存續期間者,遇標的黃金現貨之收市均價達到下(上)限價格時,當日視同該權證最後交易日,並於次二營業日到期,按該權證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標的黃金現貨之收市均價採自動現金結算方式辦理給付 ;如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及到期日標的黃金現貨暫停交易或停止買賣,則按最後交易日標的黃金現貨之收市均價計算。
    13. 六、黃金現貨認購(售)權證持有人之委任證券經紀商應於請求履約當日下午四時前,透過集保公司電腦連線查詢列印當日認購(售)權證持有人請求履約總數量之彙總表,辦理結帳。
    14. 七、履約給付方式為「現金結算」之黃金現貨認購(售)權證屆期,本中心計算具履約價值之基準如下:
      1. (一)認購權證為(結算價格-履約價格)x連結標的數量-(結算價格-履約價格)x連結標的數量x證券交易稅率,如其計算結果大於零者,即具履約價值。
      2. (二)認售權證為(履約價格-結算價格)x連結標的數量-(履約價格-結算價格)x連結標的數量x證券交易稅率,如其計算結果大於零者,即具履約價值。
    15. 證券交易稅率之計算應按證券交易稅條例所定之稅率課徵之。
    16. 前開計算具履約價值之基準應配合事項如下:
      1. (一)計算具履約價值之基準不扣除證券商收取之履約手續費,故遇持有人之所得履約應收款項扣減交易稅後之金額少於依本中心認購(售)權證買賣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所計算之履約手續費時,證券商收取之履約手續費不得高於投資人所得履約應收款項。
      2. (二)集保公司於接受證券商申請「履約給付方式為『現金結算』之認購(售)權證」之請求履約後,將依計算具履約價值之基準檢核,當證券商請求履約之認購(售)權證依前開公式計算不具履約價值時,將予以沖正。
    17. 八、有關黃金現貨認購(售)權證款項之收付方式、持有人請求履約之方式及數量單位準用本注意事項有關上櫃認購(售)權證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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