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辦理認購(售)權證履約應注意事項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2月2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0 70003491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點,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70302423號令及金管證券字第10703024 234號函) |
所有條文
- 議約型認購(售)權證之證券商辦理履約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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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券商辦理議約型認購(售)權證履約,其給付方式為證券給付者,應委請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並應至遲於投資人提出履約申請之次二營業日內透過集保公司電腦連線系統輸入相關履約資訊,通知集保公司進行後續證券給付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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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券商受理議約型認售權證投資人申請履約,限以現金結算方式辦理履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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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證券商受理議約型認購(售)權證投資人申請履約,應將相關履約申請之資訊,於投資人提出履約申請當日下午五時前透過本中心之指定網際網路資訊系統向本中心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