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辦理認購(售)權證履約應注意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2月2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0 70003491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點,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70302423號令及金管證券字第10703024 234號函)

所有條文

  1. 議約型認購(售)權證之投資人辦理履約應注意事項:
    1. 一、議約型認購(售)權證之交易獲本中心同意且投資人與出售證券商完成議約型認購(售)權證簽約成交後,始可依交易契約之約定條件請求履約。
    2. 二、議約型認購(售)權證之履約,投資人應直接洽該權證之原出售證券商辦理。
    3. 三、投資人請求履約之議約型認購權證,其履約可分為以下方式:
      1. (一)證券給付。
      2. (二)現金結算。
      3. (三)證券給付,惟依交易契約之約定,得由證券商或投資人選擇現金結算。
    4. 前揭履約給付方式除現金結算外,於議約型認購權證到期具履約價值時,如投資人未及時申請履約,證券商是否採「到期價內自動現金結算」方式處理,悉依交易契約之約定。
    5. 四、投資人請求履約之議約型認售權證,其履約限以現金結算方式為之。議約型認售權證到期具履約價值時,如投資人未及時申請履約,證券商是否採「到期價內自動現金結算」方式處理,悉依交易契約之約定。
    6. 五、議約型認購(售)權證履約款券之收付方式依交易契約之約定。
    7. 六、有關議約型認購(售)權證是否具履約價值之計算準用本注意事項有關上櫃認購(售)權證是否具履約價值之計算基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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