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辦理認購(售)權證履約應注意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2月2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0 70003491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點,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70302423號令及金管證券字第10703024 234號函)

所有條文

  1. 認購(售)權證發行人及其委任證券商辦理履約應注意事項:
    1. 一、上櫃認購(售)權證發行人委任證券商應於下午三時三十分前,透過集保公司電腦連線查詢列印當日認購(售)權證持有人請求履約總數量及發行人申請註銷數量之彙總表,立即通知發行人。
    2. 二、履約給付方式為「證券給付,惟發行人得選擇以現金結算」之上櫃認購權證發行人委任證券商需依發行人之通知,於持有人請求履約當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前,透過集保公司電腦連線系統輸入發行人欲採「現金結算」數量,逾時則一律視為採「證券給付」方式進行履約給付。
    3. 三、認購(售)權證之流動量提供者應依本中心認購(售)權證買賣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於申請上櫃前向本中心申報一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除該帳戶內之認購(售)權證不得請求履約外,認購(售)權證到期本中心應以該帳戶辦理註銷相關帳簿劃撥事宜。
  2. 認購(售)權證發行人及風險管理機構應依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認購(售)權證審查準則第十九條規定,於申請上櫃前向本中心申報一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本中心得以該帳戶處理履約給付證券轉撥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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