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辦理認購(售)權證履約應注意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2月2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0 70003491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點,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70302423號令及金管證券字第10703024 234號函)

所有條文

  1. 認購(售)權證持有人及其委任證券商辦理履約應注意事項:
    1. 一、持有人應於買入上櫃認購(售)權證日後第二營業日,且經確認該認購(售)權證已轉入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後,始能請求履約。
    2. 二、有關上櫃認購(售)權證履約相關事宜,本中心已委由集保公司辦理,集保公司接受證券經紀商輸入申請履約截止時間為下午二時三十分。
    3. 三、持有人應先填具「認購(售)權證履約申請委託書」,證券經紀商始得憑其委託代辦上櫃認購(售)權證履約相關事宜。
    4. 四、持有人請求履約之上櫃認售權證,其履約給付方式如屬「證券給付,惟持有人得選擇以現金結算」者,持有人應於請求履約當時指定履約給付方式。
    5. 五、持有人請求履約之認購(售)權證,其履約給付方式可分為以下三種:
      1. (一)證券給付。
      2. (二)現金結算。
      3. (三)證券給付,惟發行人(持有人)得選擇現金結算之認購(售)權證。
    6. 前揭履約給付方式以現金結算者,其現金結算額應以標的證券之行使日當日收盤價格計算;行使日為權證到期日者,其現金結算額則以標的證券當日收盤前六十分鐘內成交價格之簡單算術平均價、標的結算指數或標的期貨結算價格計算;如標的證券於前揭時間內無成交價格者,則以最近一次成交價格計算,如有本中心業務規則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情事時,延緩時間內之成交價格或指數應一併列入計算。前揭標的結算指數及標的期貨結算價格應依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認購(售)權證審查準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七款之規定計算。但以外國證券或指數為標的者,應以權證到期日下午六時前標的證券最近一次收盤價格依臺灣銀行當日外匯即期匯率收盤價之中價換算為新台幣或標的指數最近一次收盤指數計算。
    7. 前揭履約給付方式除現金結算外,權證到期具履約價值時,如持有人未及時申請履約,發行人得採「到期價內自動現金結算」方式,以權證到期日標的證券當日收盤前六十分鐘內成交價格之簡單算術平均價計算,如標的證券於前揭時間內無成交價格者,則以最近一次成交價格計算,如有本中心業務規則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情事時,延緩時間內之成交價格應一併列入計算。
    8. 持有人請求履約之認購(售)權證,其履約給付方式如屬以下三者之一,證券商須向持有人預收履約所須支付款券。
      1. (一)「證券給付」之認購(售)權證。
      2. (二)「證券給付,惟發行人得選擇現金結算」之認購權證。
      3. (三)「證券給付,惟持有人得選擇現金結算」之認售權證,且持有人已指定採「證券給付」。
    9. 但履約給付方式為「證券給付,惟發行人得選擇現金結算」之認購權證(即前開第二項),如發行人選擇以「現金結算」,或該持有人分配以「現金結算」,證券商應於持有人請求履約日後第一營業日退還預收之款項。
    10. 上限型認購權證或下限型認售權證,遇標的證券之收盤價格、標的指數之收盤指數或標的期貨下午一時三十分前一分鐘內成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價達到上(下)限價格或點數時,當日視同該權證最後交易日,並於次二營業日到期,按該權證最後交易日標的證券之收盤價格、標的指數之收盤指數或標的期貨下午一時三十分前一分鐘內成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價採自動現金結算方式辦理給付。
    11. 下限型認購權證(牛證)及上限型認售權證(熊證)暨可展延存續期間者,遇標的證券之收盤價格、標的指數之收盤指數或標的期貨下午一時三十分前一分鐘內成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價達到下(上)限價格或點數時,當日視同該權證最後交易日,並於次二營業日到期,按該權證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標的證券成交價格之簡單算術平均價、標的結算指數或標的期貨結算價格採自動現金結算方式辦理給付;如標的證券無成交價格,則按該權證到期日標的證券開始交易基準價計算;如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及到期日標的證券或標的期貨暫停交易或停止買賣,則按最後交易日標的證券之收盤價格或標的期貨每日結算價計算。前揭標的結算指數、標的期貨結算價格及每日結算價應依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認購(售)權證審查準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及第八款第七目之規定辦理。
    12. 六、證券經紀商對不同持有人及不同上櫃權證履約之款項應分別辦理收付作業,即證券經紀商收取持有人預繳之款項後,應存入往來銀行權證履約款項代收付專戶(非交割專戶),俟持有人請求履約日後第二營業日與本中心完成款券收付後,始撥付持有人應收之款項。
      證券經紀商與本中心間有關持有人履約款項,以應收應付相抵後之金額辦理收付,但證券經紀商同時為發行證券商之委任證券商者,其代發行證券商與本中心辦理收付之款項,與其持有人履約之款項,應分別與本中心辦理收付,不得相抵。持有人與證券經紀商間,以及證券經紀商與本中心間有關上櫃權證履約之款項,均不得與櫃檯買賣市場有價證券買賣之交割代價互抵。
    13. 七、上櫃認購(售)權證持有人之委任證券經紀商應於請求履約當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前,透過集保公司電腦連線查詢列印當日認購(售)權證持有人請求履約總數量之彙總表,辦理結帳。
    14. 八、履約給付方式為「現金結算」之認購(售)權證屆期,本中心計算具履約價值之基準如下:
      1. (一)認購權證
        指數型權證為(結算指數-履約點數)×每點對應金額×權證單位數×行使比例-(結算指數-履約點數)×每點對應金額×權證單位數×行使比例×證券交易稅率,如其計算結果大於零者,即具履約價值。
        期貨型權證為(結算價格-履約點數)×每點對應金額×權證單位數×行使比例-(結算價格-履約點數)×每點對應金額×權證單位數×行使比例×證券交易稅率,如其計算結果大於零者,即具履約價值。
        其他認購權證則為(結算價格-履約價格)×標的數量-(結算價格-履約價格)×標的數量×證券交易稅率,如其計算結果大於零者,即具履約價值。
      2. (二)認售權證
        指數型權證為(履約點數-結算指數)×每點對應金額×權證單位數×行使比例-(履約點數-結算指數)×每點對應金額×權證單位數×行使比例×證券交易稅率,如其計算結果大於零者,即具履約價值。
        期貨型權證為(履約點數-結算價格)×每點對應金額×權證單位數×行使比例-(履約點數-結算價格)×每點對應金額×權證單位數×行使比例×證券交易稅率,如其計算結果大於零者,即具履約價值。
        其他認售權證則為(履約價格-結算價格)×標的數量-(履約價格-結算價格)×標的數量×證券交易稅率,如其計算結果大於零者,即具履約價值。
    15. 證券交易稅率之計算應按證券交易稅條例所定之稅率課徵之。
    16. 前開計算具履約價值之基準應配合事項如下:
      1. (一)計算具履約價值之基準不扣除證券商收取之履約手續費,故遇持有人之所得履約應收款項扣減交易稅後之金額少於依本中心認購(售)權證買賣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所計算之履約手續費時,證券商收取之履約手續費不得高於投資人所得履約應收款項。
      2. (二)集保公司於接受證券商申請「履約給付方式為『現金結算』之認購(售)權證」之請求履約後,將依計算具履約價值之基準檢核,當證券商請求履約之認購(售)權證依前開公式計算不具履約價值時,將予以沖正。
    17. 九、上櫃認購(售)權證持有人請求履約,或本中心代辦自動履約,均透過「與本中心訂立經營櫃檯買賣有價證券契約之證券經紀商」辦理,如持有人之上櫃認購(售)權證帳載餘額記載於「非與本中心訂立經營櫃檯買賣有價證券契約之集保公司參加人」處開設之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時,應將認購(售)權證匯撥至「與本中心訂立經營櫃檯買賣有價證券契約之證券經紀商」處開設之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方能請求履約,至自動履約部分雖未辦理上開匯撥,本中心仍代辦履約。
    18. 十、上櫃認購(售)權證持有人請求履約之數量,必須為一交易單位或其整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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