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申請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或從事國內期貨交易登記作業要點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9月1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600161 4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點及第1點表1-1-1、表1-1-2、表1-3-1、第2點表2- 1、第5點表5-1;增訂登記目的聲明書範本,自106年9月25日實施(中華民 國106年8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60015949號函)(中華 民國106年9月22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 10600028880 號修正發布,自106年9月25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伍、原QFII分戶補辦登記
    一、申請補辦登記
    (一)由原QFII分戶之代理人(或代表人)於證交所繫統輸入 F編號。
    (二)系統自動產製「臺灣證券交易所原QFII分戶身份申請補辦為主戶
    登記表」,如表5-1,其中原分戶F編號、原分戶中、英文名稱自
    動產生,其餘資料由該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代理人(或代表人)填
    具完成。
    (三)作業流程:由分戶之代理人(或代表人)於證交所繫統線上傳送
    該填具完成之申請補辦登記資料,經系統線上檢核無誤後,即可
    於證交所繫統線上列印完成補辦登記證明,如表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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