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申請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或從事國內期貨交易登記作業要點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9月1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600161 4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點及第1點表1-1-1、表1-1-2、表1-3-1、第2點表2- 1、第5點表5-1;增訂登記目的聲明書範本,自106年9月25日實施(中華民 國106年8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60015949號函)(中華 民國106年9月22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 10600028880 號修正發布,自106年9月25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貳、境內華僑及外國人申請登記
    一、新增
    (一)依據:管理辦法第十條、注意事項第七點、證交所營業細則第七
    十七條之四及期交所業務規則第四十四條之五辦理。
    (二)資格條件:本作業要點所稱境內華僑及外國人係指在中華民國境
    內之華僑及外國自然人或外國機構投資人。
    1.境內華僑及外國自然人:年滿二十歲,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領
    有華僑身分證明書、持有僑居身分加簽之中華民國護照或外僑
    居留證。
    2.境內外國機構投資人:外國法人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公司

    (三)申請文件
    1.申請登記表:境內華僑及外國人應填具完成「境內華僑及外國
    人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或從事國內期貨交易申請登記表」,如表
    2-1。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2.檢附文件:境內華僑及外國人申請辦理登記,應備齊下列文件

    2.1 境內華僑及外國自然人:外僑居留證(或華僑身分證明書、
    持有僑居身分加簽之中華民國護照(及其他具辨識力之身分
    證明文件(如健保卡、護照、駕照或學生證等)。
    2.2 境內外國機構投資人:經濟部認許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負責人身分證或居留證或護照。
    (四)作業流程
    1.境內華僑及外國人申請辦理登記,應檢具上述貳一(三) 2文
    件,委託證券商或期貨商向證交所辦理。
    2.登記表資料檢核:由證券商或期貨商於證交所系統線上傳送該
    填具完成之申請登記資料,證交所即進行各項傳輸資料之檢核
    ,並由證交所系統線上提供申請登記結果。分述如下:
    2.1 完成登記:即所傳輸之各項資料經電腦檢核完成,且國籍非
    中國大陸地區者,始完成向證交所申請登記作業。由證券商
    或期貨商於證交所系統線上列印申請登記表,交由申請登記
    之境內華僑及外國人親簽後,列印「境內華僑及外國人完成
    登記證明」,如表 2-2,即可辦理開戶。證券商或期貨商於
    登記完成後,境內華僑及外國人之相關書件資料,無須送交
    證交所,由證券商或期貨商自行保存貳一(三)申請文件影
    本、申請登記表(經申請人簽署)及完成登記證明等文件。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2.2 重複登記:即所傳輸之資料與其他核准或完成登記之外資英
    文名稱、國名及出生(核准設立)日期完全相同,應經由證
    券商或期貨商檢附貳一(三) 2文件專函向證交所申請註銷
    重複登記。
    3.不予登記:境內華僑及外國人辦理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證
    交所或期交所得不予登記:
    3.1 登記書件內容或事項經發現有虛偽不實之情事者。
    3.2 登記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者。
    3.3 違反管理辦法、證券管理法令或期貨管理法令,情節重大者

    二、變更
    已完成登記之境內華僑及外國人,登記事項內容如有異動者,應經由
    證券商或期貨商檢附下列文件專函向證交所申請辦理。
    (一)境內華僑及外國自然人:外僑居留證(或華僑身分證明書、持有
    僑居身分加簽之中華民國護照)及其他具辨識力之身分證明文件
    (如健保卡、護照、駕照或學生證等)。
    (二)境內外國機構投資人:經濟部認許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負責
    人身分證或居留證或護照。
    三、註銷
    (一)境內華僑及外國人申請註銷登記
    申請註銷之境內華僑及外國人,應經由證券商或期貨商檢附上述
    貳.二.文件專函向證交所申請辦理。
    (二)證交所、期交所註銷登記
    1.境內華僑及外國人辦理登記,有違反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
    規定、注意事項第八點第二項規定之情事或經有關業務主管機
    關發現有違反相關法令之情事者,證交所或期交所得註銷登記
    ,並通知已辦理開戶之證券商、期貨商依下列規定辦理:
    (1)證券商不得受託買進,但為返還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借入證券
    之買進,不在此限。證券經紀商於帳戶餘額了結後予以註銷

    (2)期貨商應立即停止收受其委託單。但為處理原有交易之委託
    單,不在此限。期貨商於該帳戶之債權債務結清後,應立即
    予以銷戶。
    2.境內華僑及外國人經證交所或期交所註銷登記者,於註銷登記
    滿六個月且註銷原因消滅或改善後,得經由證券商或期貨商專
    函檢具上述貳.二.文件及相關資料向證交所申請回復登記,惟
    情節重大者,註銷登記後申請回復期限得延為二年或永久註銷
    ;如註銷登記原因涉及違反外匯相關法令,則報請主管機關會
    商外匯業務主管機關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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