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建立期貨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1月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輔字第107000445 70號修正發布第2點、第3點;增訂第12點,原第12點順移至第13點,自即 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7 0345670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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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安全組織
    1. (1)公司應依規定配置適當人力資源及設備負責資訊安全制度之規劃、監控及執行資訊安全管理作業,且相關人員之工作職掌與兼辦業務情形應符合規定。
    2. (2)公司應指定副總經理或高層主管人員,負責資訊安全管理事項之協調及推動,並得視需要,成立跨部門之「資訊安全推行小組」,統籌資訊安全政策、計畫、資源調度等事項之協調、研議。
    3. (3)公司應視資訊安全管理需要,指定專人或專責單位負責規劃與執行資訊安全工作,每年應定期(每年一次)參加十五小時以上資訊安全專業課程訓練或職能訓練並通過評量。其他使用資訊系統之從業人員,每年應至少接受三小時以上資訊安全宣導課程。
    4. (4)公司資訊安全人力、能力及經驗,如有不足之處,得委請外界的學者專家或民間專業組織及團體,提供資訊安全顧問諮詢服務。
    5. (5)資訊處理部門與業務單位之權責,應明確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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