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司債暨金融債券買賣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12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廢止生效(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 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0300254272號公告廢止,並自103年12 月29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 第1030036168號函)

所有條文

  1. 本中心經計算違約證券商所繳存之給付結算基金不足以支付受指定之證券商依前條規定處理時所發生價格上之差額及一切費用,且該違約證券商未依本中心通知於當日補足前述差額時,或指定證券商無法透過本中心固定收益證券交易系統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完成代為賣出或補進了結時,本中心得就該證券商應屆給付結算款券不足部分,依原始買賣紀錄比例分配其相對買賣方,並採現金結算方式沖抵該部分之款券。違約證券商應就款券不足部分補償相對買賣方百分之三之補償金額並支付本中心百分之一之違約金。
  2. 前項現金結算之價格,以該期次債券之原始買賣成交百元價格或殖利率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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