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司債暨金融債券買賣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12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廢止生效(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 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0300254272號公告廢止,並自103年12 月29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 第1030036168號函)

所有條文

  1. 參加固定收益證券交易系統證券商無法履行給付結算義務者,即為違約,本中心得暫停其櫃檯買賣業務及函報主管機關,並指定其他證券商代為處理給付結算作業。本中心並得依共同責任制給付結算基金管理辦法所規定之程序處理之。其對應買進之有價證券應撥入本中心集中保管帳戶,對應賣出之價金應撥入本中心銀行專戶,再由本中心處理。
  2. 前項受指定之證券商應代違約證券商交付應付本中心之款券,本中心並得留置違約證券商應收之款券。但違約證券商得委託受指定之證券商就其已實際支付之款券部分,於依第三項規定為抵銷之計算前,代為領取等值之留置款券。
  3. 受指定之證券商應就違約證券商未交付之款券與其受留置之款券為抵銷之計算,其餘額應與本中心對帳無誤後,自次一營業日起透過本中心固定收益證券交易系統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代為賣出或補進了結;如無法賣出或補進了結時,即依第二十條規定辦理。
  4. 違約證券商對於前項透過本中心固定收益證券交易系統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買賣之價格,不得提出異議。
  5. 受指定之證券商依第三項規定了結處理後,其所發生價格上之差額及一切費用,均由違約證券商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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