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司債暨金融債券買賣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3年12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廢止生效(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 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0300254272號公告廢止,並自103年12 月29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 第1030036168號函) |
所有條文
- 固定收益證券交易系統依款券對付方式及下列規定,採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辦理給付結算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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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券商對其在本中心市場所為之買賣,對於本中心負有履行給付結算之義務;本中心對於採取多邊餘額給付結算方式之買賣,負有對待給付之給付結算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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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中心對於採取多邊餘額給付結算方式之買賣,按有價證券、價款應收應付相抵後之餘額,與證券商辦理給付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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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證券商就其應付有價證券或價款,有先為履行之義務,本中心於其履行前,得留置其應收價款及有價證券。